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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關告訴權問題

有關告訴權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8-06-0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公司法人代表未經股東同意,以公司名義對外慫恿三名友人出資,以公司名義於國外購買貨品並進口,並同意讓其販賣此批商品,且承諾出資便可以合夥方式入股公司,後來因公司股東將此批貨物與公司貨物一同進行業務施行並交貨予客戶,而公司法代與三名友人同時以個人名義對這名股東提起刑事告訴,請問此批貨物系公司名義進口,是否於法理上應為公司之貨物?又公司法代與三名友人同時以個人名義對其股東提起刑事告訴,這四人有告訴權利嗎?如要告訴,是否應以公司為訴訟主體對其追訴刑事責任??

此外,私法與公法有先後順序嗎?公司法與刑法是否要公司法先於刑法?如果一事件違反公司法在先,違反刑法在後,假如在沒有違反公司法情況下就不會有後面刑法之發生,那此案件該如何裁定?又先違反公司法的人能否以此違法事件作為基礎,對違反刑法的他人提告??

麻煩律師詳細解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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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所稱的案件事實有點籠統,簡要回覆如下:
1. 以公司名義進口不代表該批貨物就歸公司所有,就像車輛登記在A名下、B也有可能主張是「借名登記」一樣。
2. 您所稱對該股東提起刑事告訴的罪名為何?惟有「告訴乃論之罪」才需要去討論有無刑事告訴權。
3. 最後,您所詢問公司法與刑法孰先孰後的問題,因案情不明、不了解與公司法和規定相干?不過若您所稱適用公司法的部分是指「該批貨物所有權歸屬」的問題,那應該是適用民法關於所有權之認定。當然所有權歸屬認定也會影響到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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