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 關於鑑賞期期間,商品使用而損壞的問題
消費者在鑑賞期期間,商品使用後而造成損壞
消費者要求更新新品,是否合理:
目前店家回覆是: 提供維修服務.請消費者自行負擔維修費
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原則上是不可歸責於自己原因之狀況下,才有七天鑑賞期相關解除、退貨規定之適用。
敬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謹上
A:
A.
您好:
目前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網購消費者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鑑賞期的權益,七日期間內申請退貨無須負擔任何運費、手續費,但如果是因為消費者自身行為所導致的商品毀損,仍然必須請消費者自行負擔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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