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昨日跟中古車行簽約買車,已付訂金2萬元,
但今日查詢車子的理賠紀錄,
發現該車有發生過事故和拖吊的情形,
然而車行卻沒有確實告知,
請問是否能要求返還訂金呢?謝謝
A:
先生/小姐您好,
按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次按民法354條,買賣之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359條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再按民法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賣方未告知車子發生過事故和拖吊的情形,已構成故意不告知瑕疵,您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或是不解除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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