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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是股東也有掛名公司董事,想問股東權利

是股東也有掛名公司董事,想問股東權利


張OO 發問於 2018-05-13 | 台北 | 其他

Q: 本人在公司工作28年多,於2000年陸續入股公司股份,股份由2%至去年已達6%多
但勞闆於去年12月資遣我,我的股份我投資約230萬不退給我,這個月初我已向台北市地方法院提起申訴確認股份,
今年年終,公司沒有份我股利,我身為公司股東但不是員工,我可否有空就去公司看營業狀況?
公司名下有房子,老闆明確跟我說他最近公司營運不好,他會虧光公司財產,我的股份將來結清
我也收不到任何錢(我覺得可能是氣話),以我在公這麼多年,我不知道任何同事的薪水狀況
我是否可以已股東資格去公司,要求看會計傳票?

老闆有用他兒子名義開另外ㄧ間公司,想將業務移轉至新公司,我沒會計師資格,但畢竟是學商,會計傳票我都看的懂,
如果公司把錢給新公司付費用,是否有違法?我可以常常到公司翻閱訂單與銀行資料嗎?

公司年終獎金與股利,公司都沒申報薪資所得,是否違法?
我的6%退休金由我自己付,但扣繳憑單少申報(剛好扣掉6%x12個月薪水)
我的存摺裡的年終與股利不在扣繳憑單裡(有留獎金與股利名細單=存摺匯款紀錄)
已申請勞資協調,我是否那裡需要加強我的勝算呢?

1. 我重點能不能要回6%(老闆奸詐於扣繳憑單少報)
2. 實值股東+掛董事,可否常去公司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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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股東兼董事可否去公司查帳?
1.若為有限公司:
(1)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次依公司法第46條本文規定:「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
(2)是以,董事對於查看公司營業狀況、翻閱帳簿此等通常事務,自得單獨執行。

2.若為股份有限公司:
(1)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2)是以,董事會既須負責編制財務報表,身為董事自有權利查看公司營業狀況、翻閱帳簿。

(二)公司年終獎金與股利,公司都沒申報薪資所得,是否違法?
(1)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2)是以,公司未申報年終獎金與股利即已違法。
(3)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4)是以,若雇主未提繳退休金,勞工自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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