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有限公司章程中想 訂立非經2/3股東同意 不得向銀行辦理 貸款
2.有限公司 股東三人abcdef 董事 c
有限公司盈餘虧損分派順序 ...1.担任管理職務股東25%
2.股東a-15%
3.股東b -10%.
4.股東c -20% (董事)
5.股東d -15%.
6.股東e - 15%.
會這樣訂的原 因是因為管理職務股東會輪流由a及c輪流担任 不想 每次修改章程 請問這樣有違反公司法嗎
A:
(一)有限公司章程中訂立非經2/3股東同意不得向銀行辦理貸款:
(1)依公司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2)而查公司法既無禁止之規定,故只要股東全體同意即可於章程中訂立非經2/3股東同意不得向銀行辦理貸款之條款。
(二) 有限公司盈餘虧損分派順序由擔任管理職務股東分擔25%:
(1)依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2)查公司法對此亦無相反之規定,故只需將此分派標準詳細明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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