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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茲針對您所提出之問題回答如下:
1. 根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由於法規規定「合夥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僅須擇一檢具即可。兩者於網路上均有範本可供參考,惟合夥契約書於填寫上較合夥同意書簡便。注意事項上僅須詳實並儘速申請變更登記,否則可能因商業登記法第20條:「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該合夥人之變更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參考民法第687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民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第一項)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第二項)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退夥時,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但本案情況是屬於民法第687條第1款法定退夥事由,因此依照民法第689條、第690條規定,退夥人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請求先就合夥財產、債務進行結算,如扣除退夥人所須負擔之合夥債務後仍有剩餘者,則該退夥人可請求返還出資額或按出資額比例返還。若其他合夥人拒不返還,則該退夥人可考慮提起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之訴訟。另外,為證明該退夥人確有取得出資額,可請其開立一紙證明或收據存證。
3. 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處理辦法,僅需完稅證明即可。但此部分可能依據各縣市商業處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建議您辦理前可以先致電詢問。
4. 依據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死亡,合夥關係即屬消滅,但若有繼承人繼承合夥事項,則該繼承人自亦為合夥人,因此若該繼承人欲退夥,即須另行辦理退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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