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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死亡股權轉讓


張OO 發問於 2018-05-08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三人合夥 (商業登記),其中一位合夥人死亡。請問:

1. 其「股權轉讓」程序為何?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2. 當初合夥契約無「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之約定,依民法687來看,合夥關係即屬消滅 (退夥)。如不再合夥,需先繼承股權再轉讓嗎(還是無需繼承股權)? 應由誰來辦理變更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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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民法第687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次依民法第68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二)換言之,依民法之規定,合夥人死亡屬法定退夥事由,依法須將其出資額以合夥人死亡時合夥之財產狀況為結算。又因本案並無「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之約定,故結算後之出資額自應由死亡合夥人之繼承人繼承之。

(三)是以,因依法必須先將出資額結算予死亡合夥人之繼承人,故本案尚無法直接辦理「股權轉讓」。

(四)另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故辦理合夥事業之變更登記時,法律並未規定應由何人辦理,惟須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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