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
4/27法院寄出台灣之星電信的強制支付單,上面顯示的是民國100年五月份的積欠,打電話至台灣之星客服詢問說當初是威寶電信的欠費。
於隔日的白天致電到台灣之星總公司,說如果一次付清不追討利息費,但是總金額14700不能分期,並延至5/14不然將寄強制扣款單到公司。
想詢問的是這麼久了為何一來信就是法院強制,台灣之星小姐說欠費的隔兩年就寄過法院強制單了,但我很納悶,那怎麼都沒被扣款?因爲年限已久想詢問是否可以因為年限過久而異議,想問問我現在應該怎樣處理?!謝謝
A:
您好
如果是民國100年5月的欠費,還沒有超過消滅時效期間(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所以要以時限過久來主張,是比較不可行了!
而利息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目前已過了7年,所以若是一次付清不計算利息,對您而言算是有優惠的!
另外,您是否已確認這筆欠款確實是由您所產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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