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董事未親自出席董事會,而使用電子郵件回傳PDF檔簽名之委託書,此份委託書的效力??
A:
一、按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條、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第3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二、次按,章程未訂有董事出席董事會之代理者,則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對公司不生效力,經濟部經商字第09202171850號函釋參照。
三、綜上所述,原則上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除非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否則董事逕以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對公司不生效力。而使用PDF檔簽名之委託書是否具有效力,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應視公司之章程內容是否同意委託書得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方式為之,若章程中並無明定,則仍應以書面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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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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