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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發行之特別股,是否亦有公司法267第三項應保留由原有股東依持股比例儘先分認之適用


洪OO 發問於 2018-05-01 | 台南 | 其他

Q: 如題,公司依法發行之特別股,是否亦有公司法267第三項應保留由原有股東依持股比例儘先分認之適用? 若未保留由原有股東依持股比例儘先分認,原有股東是否得主張其權益受到公司負責人不法侵害,依公司法23II向公司負責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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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267條第3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此為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依照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解釋,此乃股東依法享有之新股優先認購權,自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故屬強制規定。
公司法僅有在以下情況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之適用
1.閉鎖性公司 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2.股份交換(公司依第 156 條)
另證券交易法及企業併購法亦有規定排除股東之新股認購權
1.私募(證交法第 43 條之 6 )
2.股權分散(證交第 28 條之 1
3企業併購法第 8 條發行新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無在上述排除股東新股認購權之列,故仍有公司法267條3項之適用,實務上認為若公司尚未將股份發行完畢前得依公司法194條行使制止請求權,若股份發行完畢僅能就其股權遭稀釋之損害請求違法的董事會與公司連帶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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