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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時效


陳OO 發問於 2018-04-26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銷售貨物與客戶簽訂合約,合約未載明提貨期限,已逾二年,合約是否還具效力,如買方
現在提示要提貨,賣方可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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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銷售貨物與客戶簽訂合約,合約未載明提貨期限,已逾二年,合約是否還具效力,如買方
現在提示要提貨,賣方可拒絕嗎?


你好,依來文所述內容,買賣雙方就貨物之交付雖未定有期限,惟不影響契約之效力,又法律就買受人之買賣標的物請求權時效未有特別規定,故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一般請求權時效規定,即15年,因此 貴公司不得拒絕其提領商品。

以上簡單回答供參。

邱陳律律師 02-2516-1759

A:  陳先生你好:
民法§127:「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這裡「取得之代價」就是我們一般通稱的貨款,就必須依據民法第127條之規定。
你是貨物提取權,並非貨款,並不適用2年時效。
黃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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