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銷售貨物與客戶簽訂合約,合約未載明提貨期限,已逾二年,合約是否還具效力,如買方
現在提示要提貨,賣方可拒絕嗎?
A:
銷售貨物與客戶簽訂合約,合約未載明提貨期限,已逾二年,合約是否還具效力,如買方
現在提示要提貨,賣方可拒絕嗎?
A:
陳先生你好:
民法§127:「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這裡「取得之代價」就是我們一般通稱的貨款,就必須依據民法第127條之規定。
你是貨物提取權,並非貨款,並不適用2年時效。
黃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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