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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結束營業流程


張OO 發問於 2018-04-17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我們是僑外投資的公司,今日欲解散結束營業,不知應從何處著手,
解散結束營業相關的程序是什麼?我需準備文件向什麼單位申請?有時效嗎?
當初建廠時的廠房.地磚.地基.輕鋼架…在當初時入固定資產,請問要如何銷帳?
要拆下來當廢鐵報廢嗎?如果房東不要求我們拆那又要如何銷帳?
帳上的資本公積及法定公積要怎麼銷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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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結束營業程序:文件很繁雜請洽各單位
1.解散登記: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2.註銷營業登記:公司營業登記處稅捐處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3.稅務申報:公司營業登記處國稅局
(1)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
四、清算:公司所在地法院
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固定資產及存貨在公司註銷營業登記時,通常會以公司帳面價值開出發票出售與公司負責人。
三、帳上的保留盈餘(含法定公積)含國外公司匯入台灣營運資金部分(股本)會被要求再次匯出台灣。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 敬上
浩信法律事務所/浩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A:  補充說明:
前篇回答主要係針對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若係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則解散程序略有不同如下:
一、結束營業程序:
1.解散登記:公司所在地商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三、帳上的保留盈餘(含法定公積)需作分配與外國股東,並扣繳20%(稅改後扣繳21%),外國公司受分配之股息含國外公司原始投入資本會被要求再次匯出台灣。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 敬上
浩信法律事務所/浩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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