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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持有共同資產跟生意分家分產


周OO 發問於 2018-04-0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跟親弟共同經營由父親傳下來的佛具店,營業場所也是父親過世後,由我跟親弟共同持有,各擁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營業場所為透天厝,一樓為營業場所,二樓以上到六樓為我及親弟的住家,繼承後已共同經營四十年了,近來兄弟不合,衝突日益嚴重,讓我想分家,兩個問題。1.我要離開這營業場所(透天厝也可做住家使用),但我不能無償讓親弟使用,我要運用哪一個法條來主張,親弟跟我再互相沒同意前,雙方皆不能使用這不動產。2.我們所共同經營的佛具店,裡面有很多貨品,我也不能無償讓他販賣,我能否提起假扣押,或用什麼方式在我們還未完成協議前,店面不得做出販賣商品的行為?不能讓我產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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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先生您好,簡單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您與弟因繼承而共同持有為公同共有關係,依民法828條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回到您的問題,弟弟若需使用或處分該房屋,需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弟弟未經您同意使用該屋,您可依民法828條2項準用821條,請求弟弟返還該屋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2、按民事訴訟法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次按民事訴訟法523條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回到您的問題,若弟弟有處分佛具等行為,造成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則您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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