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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因自身債務問題導致合夥事業無法繼續經營


蔡OO 發問於 2018-03-30 | 台北 | 服務業

Q: 三名合夥人以"口頭"方式約定合夥,並以其中一人為出名的負責人
該名負責人因為自身其他債務問題想要退夥
但因為他退夥會導致合夥事業有相當大的影響而無法繼續
目前合夥事業只能走向頂讓或歇業一途
我想請問因他個人因素造成我所投資的130萬血本無歸
這部分能否請求部分賠償?
還是只能將接下來清算後的金額平分,而幾乎所有的錢都只能認賠?

因為是口頭約定的方式合夥
目前也只有他因債務影響到合夥事業這個事實而已
合夥事業為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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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先生您好,

按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他物,或以勞務代之。」

因合夥屬於諾成契約,故三名合夥人以口頭方式約定合夥,合夥契約即成立。

又按民法第 689 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再按民法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該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之合夥債務負責,因您投資之130萬屬於合夥財產,所以您個人投資的部分,無法向該退夥人求償。您投資金額部分僅得就合夥事業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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