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弟弟(負責人)合夥開立餐飲有限公司,各佔50%股份,之前弟弟因為個人債務問題,使用個人名義將餐廳私自頂讓給別人,未告知股東,而且人間蒸發找不到人。請問身為股東的我是否可以申請結束公司?如果不行,是否有其他的方法求自保?
A:
羅先生/小姐您好:
按「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民法第692條定有明文。
您的情況,弟弟因為個人債務問題,使用個人名義將餐廳私自頂讓給別人,未告知股東,而且人間蒸發找不到人,可能構成「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您可解散該合夥關係。
合夥解散後,依民法第694條以下,選任清算人並清算合夥財產後,合夥關係始終結,故您必須請求其他合夥人選任清算人,清算合夥財產後,該合夥關係方消滅。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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