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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被股東要求強迫退股

被股東要求強迫退股


蔡OO 發問於 2018-03-09 | 台南 | 其他

Q: 您好

公司有兩個部門,兩年前老闆要求我與另一個同事各以100萬入股公司,我與同事各佔公司股份的20%,大股東為60%,並談妥薪資待遇,今年同事因工作壓力要求退股,大股東(老闆)就以單一部門(我所任職部門)收益不佳強迫我退股並離職,請問大股東有權利這樣做嗎?我有自保的方式嗎?謝謝!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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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先生/小姐您好:

由於您未告知該公司型態,假設您的為股份有限公司,回答如下。

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此即為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明文,您毋庸被逼迫後即退股,是否出賣您手上之股份係為您的權利,合先敘明。

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此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與您之僱傭契約,倘您無上開狀況,雇主欲解雇您,需一定期間內告知,並發放資遣費,方屬合法。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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