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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合作關係,怎麼清算?


LOOO 發問於 2018-03-07 | 台北 | 服務業

Q: 甲和乙各出25萬開店,丙是技術者每個月4萬元薪水,店裡有盈餘說好分成三份平分,但從開店到現在一年多入不敷出,甲和乙都不願意增加資金也不管店的生存,丙自己獨自營運也沒實質真的領到四萬元薪水(公私帳都混在一起),若丙要跟甲乙提出結束合作關係,要怎麼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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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你所述,甲、乙各出資25萬元,丙未出資,故此一合夥組織資本金共50萬元。依照約定,盈餘分配各1/3,所以不管是收入、費用或損失甲、乙、丙3人均應分擔1/3,你可得之薪資每月4萬元亦可算做此一合夥組織之費用。故建議你將此事業開始營業後之收入及費用等支出憑證整理臚列成簡單的流水帳,結算出目前此合夥企業之盈虧狀況,以1/3比例由甲、乙、丙分別負擔,如有稅費等支出應行清繳,最後如尚有所餘,應將剩餘之資本金退還各合夥人。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敬上
浩信法律事務所/浩富浩華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A:  先生你好:
當事人約定合資經營共同事業,會適用民法第667條所規定之合夥契約,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同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並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退夥人之股分;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又民法第692條第2、3款規定,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或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合夥解散;同法第697條第4項則規定,為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合夥契約如經出資人一方表示退出,或經全體出資人同意終止,或其目的已完成者,合夥契約就會終止,進入合夥財產結算、損益分配及出資額返還等清算程序,適用上開規定,以退出合夥當時財產狀況為準予以結算,如尚有未售出之財產,可先予變賣了結後,計算損益及應返還之出資額,而以各1/3之金錢返還之。
黃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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