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在pchome商店街網購平台下標一個日本商品@350元,經協議,購買20個商品可優惠@310元。
因為是預購商品,店家有現貨9個己出貨給我(運費由pchome商店街網路平台吸收),尚差11個尚未出貨予我。
隔幾天我看到其他網路同商品一個只要@200元,所以向原來訂購的商家取消原訂購的11個,並向店家索取帳號表示會把九個差額360元匯還。店家表示因爲是預購商品.剩餘11個己代為墊付貨款,表示不同意取消訂單將會如期出貨、若我未取貨已致商品退回將使用「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告我,想請問賣家也不用負擔運費,我又在他未出貨前取消訂單,是他執意出貨,他這樣可以告的成我嗎?
A:
徐小姐您好
按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需有損害他人之意圖,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損害者,方構成本條犯罪。
網路上多有賣家援引本條,作為要求買家購買後不得退貨之規定。
惟實務上須證明「有損害他人之意圖」、「施用詐術」、「致生財產上損害(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恐有疑義,您的案例事實至多恐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刑責上構成機會小,惟仍有機會構成,還請注意。
賣家多以「以刑逼民」方式迫買方接受相關條款,不可不辨,以維您的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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