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屬於A公司 被 B公司 合併
我們A公司 於2/23今日搬去B公司 第一天上班
但B公司都沒給續留或不續留的通知單子給我們填寫
但由於B公司上班地點過遠 想提出不適合
若我們跟公司老闆提出不適合是否領的到資遣費
A:
林先生您好:
按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次按企業併購法第17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依您所述,公司尚未發放留用通知單,您可主動向公司提出不同意留用,並請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公司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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