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實體店家,客人訂購一件衣服(全付清)
但貨品到貨了,持續通知客人要來取貨客人一直沒有回應
過了一年後,客人要來取這件商品
但此商品遺失了,她堅持要退貨
請問我們店家有保障的條規嗎?
A:
陳先生您好
按民法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若買家未受領標的物長達一年之久,則陷於給付遲延,合先敘明。
另按民法第237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若遲延中,你對於交付標的物一事係屬債務人,而債權人遲延情形下,您僅就故意、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普通人之注意)負責。
故您可主張,由於買家遲延受領,您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負責,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導致商品遺失,您則無庸負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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