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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手買賣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18-02-12 | 台北 |

Q: 我之前買了一台二手手機
前陣子也是二手賣給別人
面交,有試機都沒問題。
過兩個禮拜買家跟我說他去換電池
發現螢幕跟電池都不是原廠
電池還被雙面膠黏死死的
要求賠償責任的問題

但我也是二手買來
不知道有這個問題,請問該怎麼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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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許小姐您好

買賣東西,無論是新品還是二手物品,縱然新舊程度必然有差,但若未事先告知買方,原則上出賣人要負兩個責任:擔保無「權利瑕疵」,以及無「物之瑕疵」。以本例論,問題是出在物之瑕疵上。基本上,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2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亦即,您必須要給買家一個無瑕疵之物,縱使是二手貨亦同。

當然,依照一般交易習慣,您或許可以跟他主張對方所提出的「物之瑕疵」例如「螢幕跟電池都不是原廠」、「電池還被雙面膠黏死死」,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但書,該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程度無關重要,不視為瑕疵;抑或許您也可以跟對方主張買方未盡民法第356條第1、2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1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2項)。」之從速檢查義務,從而主張免責。

但是有的時候我們也要將心比心想一想,就算是二手貨,如果今天是你,如果對方沒有跟您事先說明有如何如何瑕疵,你願意收到這樣子品質的東西嗎?你不會覺得對方是在欺騙您的信任嗎?當然,若您事前有跟對方說明有上述瑕疵,您大可免責,然而,對方也有可能不買了不是?又或者,您可以跟對方主張該部分您也沒發覺,這也是社會上很常出現的說詞。然而就文中所述,這也是您從其他人處購來的二手機(所以其實至少已經是三手機了),固然這部分瑕疵您或許有可能未為發覺,然而若可據此免責,這不就等於把您怠於檢查的責任轉嫁給不知情的後手嗎?姑且不論時效的問題,這部分就算要究責,也是您要向您的前手主張吧,而非讓後手自己吞下去。

這也就是為什麼二手物品的買賣,賣方除了要明白揭示該物品的瑕疵之外,同時多會附免責條款,即該物品瑕疵可能不限於賣方所指出部分,買方在購買時若無提出即視為知情(有該瑕疵)。但我想,可能您當初也沒有向對方做上述告知吧。

最後,筆者的建議是,您固然可以指責對方未盡從速檢查義務(可是手機內裝部分,依物之性質,難以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該部分不影響手機的效用,不視為瑕疵(是嗎?若是白牌的螢幕跟電池,我還不如買新的)、縱使承認有瑕疵,依民法第359條但書也只能減價,不能解除契約以及要求損害賠償(這部分就見仁見智了,但我想立場對調,您應該也會向解約即退機還錢吧),搞不好對方也會覺得有道理而收受。但筆者認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時換位思考,或許才能看出問題之所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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