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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退貨/款項。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8-02-10 | 台北 |

Q: 買家訂貨/冷凍肉品。我方司機到貨才說規格不符數量太多。要求全數退款,請問如何求償我方的權易損失,尤其買家沒有冷凍設備,維持我方出貨保有肉品的品質和溫度?但是對方卻是在面交完後3小時後才來電說,因規格不符全數退貨。又在手機內說有電話錄音,威脅性措辭?請問如何處理這件事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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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關於貴公司所販賣的物品,性質上屬於易於敗壞之物,且在買賣時即已為雙方所預知,故依照民法第356條第1、2項之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1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2項)。」觀之,對方在面交完後3小時後才來電說,因規格不符全數退貨,顯非「依貨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故因對方未盡從速檢查義務,除非該瑕疵「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否則對方視為已受領。此時危險負擔移轉,物之利益與危險移轉到買受人(也就是對方)身上,縱使對方有錄音,恐怕也是證明不了甚麼。

然而,本例關鍵就在於:
1. 對方所稱「規格不符(指瑕疵)數量太多」,這部分是否確實,以及是否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
2. 依照一般餐飲業出貨習慣,確實不會在交貨時受貨人(對方)即為檢驗,所以3小時是否算是「即」,仍有變數。

是以,就法律上論,我方主張對方因未盡民法第356條從速檢查義務,視為已受貨(已交付),除非該瑕疵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否則危險負擔已經移轉,對方自然需自負其責;然而一則依交易習慣,二則該瑕疵是否無法依通常檢查即為發現,這兩部分會是對方於訴訟中向法院主張的點,無法一概而論,這部分您也必須斟酌一下貴公司在處理上是否完全無瑕疵。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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