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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的在台湾辨事處可否成為商標権人?


趙OO 發問於 2018-02-1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外國公司可否移轉外國公司己在台註冊的商標権給該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代表人辦事處、由該辨事處在台灣行使商標権?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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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趙先生您好

先講結論,重點不在於是否可以移轉外國公司商標權給台灣辦事處,而係若該在台商標受侵害時,以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為權利主張是否等同於外國公司主張?若相同,移轉行為本身即無意義。

1.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的法律上地位:原則上,辦事處乃企業自行內部設立的據點,性質更低於分公司,並無法人格。但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2項規定併依經濟部921029經商第09202221350號函示,辦事處在台做的法律動作是向經濟部「報備」,不能做營業行為,辦事處僅能做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及議價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所以在此層次上,似乎在上揭項目(業務上法律行為)上,外國公司辦事處具有當事人能力。
2. 然而具有當事人能力,不代表有當事人適格,權利主體本身仍為該外國公司,而非該辦事處。況實務上,光是申請將外國總公司商標授權或移轉予在台辦事處,可能就會有申請不過的問題,蓋依智財局100年6月8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號函就認為「…外國公司雖得作為商標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惟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提出商標申請案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亦即,有獨立法人格地位的是外(總)公司,而非分公司。名義申請都不可行,更別說之後的授權或移轉,遑論地位更低的辦事處。
3. 實際上,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僅為外國公司的在台代表人,受侵害的主體仍為外國公司本身,而非代表人。故若外國公司當初有在台註冊到商標,無論是否移轉,該外國公司本即具有該商標權,若有受權利上侵害,無待移轉與在台辦事處,本即可為權利上之主張,僅係由在台辦事處代為行使而已。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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