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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一次性商品鑑賞

一次性商品鑑賞


劉OO 發問於 2018-02-08 | 彰化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手機鋼化膜撕膜試用,無法恢復原狀者,是否能辦理退貨處理呢?
由於本身於網拍業工作,有消費者於本舖訂購鋼化膜後試用並辦理退貨,但原因為『尺寸不太對,無法將手機貼滿,歪ㄧ邊』。本舖將收回之鋼化膜比對展示機,規格符合,並無問題。買家退回之鋼化膜無破損或刮傷等瑕疵/故障,但因已撕膜試貼,造成黏貼面之保護膜已滿是氣泡與灰塵,無法恢復並繼續販售。
由於此屬一次性商品,於保裝上本舖皆有黏貼告示貼紙,提醒消費者商品一經試用後皆無法受理退換處理,則如此該筆訂單商品是否可拒絕受理退貨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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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先生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謂七天鑑賞期」規定,通訊(含網路)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是以,原則上是要給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以避免消費者置於資訊落差下成為受害者。

然為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復於同條第2、3項,及其延伸之105年1月1日起施行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其原則有下列7點(款):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從而以鋼化膜的情形來看,似乎很難構成除第2款「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以外的其他款項,例如第1款觀之,鋼化膜並非易於腐敗之物;以第6款觀之,鋼化膜很難解釋為個人衛生用品;故看起來僅能就第2款來討論。然而,鋼化膜的性質雖然看似比較符合本款,惟其立法理由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由於鋼化膜原則上是依手機機型製作相應款式,少部分才是依顧客要求裁切,是以,除確有依消費者指定客製之情形,否則依其立法意旨,鋼化膜很難符合本款。

確實,坊間有許多網路賣家動輒以鋼化膜係一次性商品,作為不可退換之依據,且就其難以二次貼上的性質來說,確實也有其道理;然而,由於鋼化膜及「一次性商品」概念,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例外情形,亦難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各款規定,是故若消費者真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來為主張,恐怕消費者要求退貨的主張較會為消保官或法院認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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