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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客製化服務

客製化服務


紫O 發問於 2018-02-0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買家於106年11月9日付部分訂金,訂製客製化商品,至商品完工前,皆有持續聯繫確認訂做細節,完工後,於107年1月9日買賣雙方見面查看商品,當日買家無異再次付部分訂金,並且簽定尾款分期合約。

107年2月5日買家因家人反對為由,堅持取消交易,家人表示買家20幾歲年紀太小不清楚購買了什麼,不履行分期簽訂合約,且要求賣家退款,並揚言報警求助。

客製化的商品本就是為買家量身訂做,並不是一般大量製作的商品,七日內退換貨的法規是否只用在網路或沒見過實品的商品上?賣方沒有退貨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這樣的情況有什麼樣的法規可以保障賣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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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紫先生/小姐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理論上於七日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與對價的。

例外情形下,可參酌行政院所頒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
「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您稱您賣給買家的商品為客製化商品,持續連繫確認細節,且有雙方見面查看商品而付定金。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已推定契約成立。

您的契約成立後,又依行政院頒佈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客製化商品可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則不需受到7天鑑賞期之限制。

您可起訴或發支付命令請求買家支付剩餘款項,以維您的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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