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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審閱期間


呂OO 發問於 2018-02-06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汽車買賣契約單上未註明消費者審閱期間 那消費者付定金後 簽訂契約後隔天有告知業代因家人一些關係沒辦法順利買車這樣是否可以退定金?業代是說已經下定金沒辦法退定金 (當然有跟業代提到審閱期間問題業代跟公司都不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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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呂先生您好:

原則上定金是用來推定契約已成立,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可資參照。

若因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定金係無法請求返還。

您可舉證是否有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致契約不能成立,而向車商請求返還定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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