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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棄單


呂OO 發問於 2018-02-06 | 高雄 | 服務業

Q: 我想請問 如果被買家棄單 是可提告的嗎?
買家剛開始下單 說2/10要收到貨 我也答應他
後來跟我說他過年工作少 所以希望我又延後寄 我就跟他說 我先幫他取消單
等他要下單在跟我說
前幾天我跟他說 我幫他算好時間3/5寄
他就回我在忙 然後到剛剛跟我說 他不要了
這樣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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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呂小姐您好

按(買賣)契約的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係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賣方對買方為出賣之意思而要約,而買方對賣方為買受之意思而承諾)為必要。同樣,若是為解除買賣契約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定解除(撤銷)事由,亦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主。也就是說,當雙方都決定解除買賣契約時,則先前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後雙方決定不買(賣)的意思表示所取代,買賣契約即無由成立 (惟目前實務上多認為網路買家確定下單方為買賣契約之要約,賣方回覆出貨確認信係為承諾,此時雙方意思表示才合致,買賣契約於此時點成立) 。

本件確實一開始有一個買賣契約成立,無論是將賣方(也就是您)在網路上刊登的商品販賣廣告視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最遲在您同意2月10日可到貨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已成立。然而在買方事後稱欲延期受貨,您之後有跟買方說「我先幫他取消單,等他要下單在(再)跟我說」,縱使買方事後未回覆,此時因買方欲變更交易條件,而賣方(也就是您)回覆取消該筆下單時,該買賣契約先前雙方合致之意思表示即受新的「解除買賣契約意思表示」所取代,因而原本的賣賣契約遭到解除。

而您之後跟買方說「我幫他算好時間3/5寄」,實為另一新的要約(或要約引誘)。若視為邀約,而買方稱「我不要了」,此時依民法第155條,該要約經拒絕即失拘束力;若視為邀約之引誘,無論對方回不回,買方都不會受(您)拘束,遑論其為拒絕之表示。是以,您的主張在法律上是較為吃虧的。

亡羊補牢計,下次若有對方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欲更改交易條件時,建議當您在告知消費者取消下單前,最好還是再為確認消費者真意,或是以預付訂金的方式來保障自身權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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