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這裡是賣家(非實體通路),
若舉辦「拿<舊品>能折抵<新品>部分金額」的活動,
請問買家若收到新品7天內欲退貨,
買家是否能指定退款新品的總金額(非當初付款的金額)?
(換句話說,賣家是否能選擇退還當初買家的舊品並僅退款當初買家加價的金額?)
若可以選擇退還買家的舊品,這中間來回的運費是買賣哪一方需負擔?
麻煩您了!
A:
謝小姐您好:
以下設例舊品為A、新品為B,退貨於法律上定義為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義務,合先敘明。
按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是故,若買家原先以A+部分現金購買B,原則上契約解除之方式,您須退還A與部分現金予買家,買家則退還B給您。
若您有其他方式欲退換,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您可與買家協商,若雙方同意即可,運費亦同。
亦可參酌非實體通路之購買定型化契約,是否對此有相關規定可資查詢。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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