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行駛於新富路於往鳳山ㄉ方向.經新富路與武營路十字路口
對方行駛於武營路
我是閃紅燈他是閃黃燈
我看閃紅燈我有停車.看沒車再開.並且我車已過路口中間.
對方車頭從我右邊車中間(b柱)撞上.
請問責任如何區分。
過失責任之種類有輕重之別ㄉ話.
請問誰比較重? 我知道閃黃燈之處應減速慢行注意交叉路口人車,閃紅燈之處應停車再開?
但是我有停車再開.並且我已過路口中間.對方攔腰撞上.
那這樣我還有責任嗎?並且我還有受傷撞到頭部.
那如我有責任.是多少?
希望能聽聽你們的意見.謝謝!
當天交通警察有來做筆錄ㄌ.關於路權的問題,我方是閃紅燈,對方是閃黃燈,雖然對方有優先路權,但我已經做到我該注意的事(先停車,再行駛),而對方顯然並未減速,依照這樣的情況,難道我方的肇責仍較大嗎?
並且對方是位現役軍人.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
至於我ㄉ醫院開ㄉ診斷證明書可以做為驗傷報告嗎?
A:
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您的過失應該是比較少,但是相關的證據於道路交通的事故上,除非是有監視錄影帶,不然,你已經盡了注意義務這一點比較難證明,相對的就容易變成您的過失比較多。
因為雙方皆有傷,和解成立的機會應該比較高,建議您先申請鑑定,視鑑定結果再來討論相關後續行為比較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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