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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買二手機要求退費


曾OO 發問於 2018-01-29 | 台北 | 其他

Q: 有客人在網路上跟我買二手機5800.我收到款項後用711店到店寄給他.客人收到說手機會當機.我也立刻回覆說會換一支二手的給他.後來她媽媽跳出來說話.主張女兒才14歲.未成年要求退費.說我賣二手機給未成年是不合法的.要求我退費.可是我只是個人買賣而已.我也說可以讓他換一支或是請他貼錢買新的原廠可以有保固.但是對方媽媽嫌新機貴.又不換機.硬要我退費.請問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處理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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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小姐您好

姑且先不論本件是否有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七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本件首先應討論的是未成年人意思表示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2、13條交互以觀, 滿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故本例相對人係14歲,屬於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下稱「限行人」),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

而限行人之規範,依民法第77條前段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可知,原則上限行人是不能自己為意思表示的,例如本例向您買手機等。這並不難理解,因為限行人可能對於他從事的法律行為(沒錯,買賣也是一個法律行為),可能不太了解這個行為的意義,又或者縱然他知道買手機的意義,但可能不若成年人了解社會交易習慣,例如販售的方式、廣告、話術等,以致於在交易上淪為吃虧的一方。

所以為了要保護未成年人行使權利,可由民法第79條之法律效果觀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亦即,在本例您與該限行人訂立的手機買賣契約,陷入效力未定的狀態,確實需先經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承認,該契約方生效力。然今天該限行人之母親跳來主張退費,亦即不承認該限行人意思表示有效,雖然其母親講不合法並不精確,實應為「若該限行人母親承認,那該買賣契約方成立」,然而以結果論,今天該限行人母親不承認該限行人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不生效力,所以建議上,還是要退費,同時要求對方返還該手機。

然而是否有例外規定可以主張?有的。

依民法第77條後段的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在本例,您似乎可以主張該限行人購買手機的行為,係「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外使雙方買賣契約得以成立(因無需法定代理人承認),但依目前多數實務見解,14歲未成年人使用手機,是否係其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是有疑問的。

另外,民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故未成年人使用自己的零用錢在網路上消費,仍得視為有行為能力。然而,除非您可以確認1.該限行人是以自己零用錢購買,2.該零用錢之自由處分業經其法定代理人(母親)同意,主張本條方有實益。

再則,可否主張類推電信法與郵政法「行為能力擬制規定」之餘地?實務見解多認為郵政法與電信法固對使用者之行為能力有擬制行為能力之規範,然上揭法令之所以擬制使用者有行為能力,係因郵政與電信之運用無從辨識使用者之年齡,故一律擬制使用者有行為能力。而本例之網路拍賣,仍有機會透過磋商階段得知對方年紀,所以並無類推的空間。

是以,該限行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母親的主張有理由,您必須退還該貨款,同時請對方寄回該手機。
網路上的消費雖然方便,但是建議下次在雙方合意前,最好還是要確認對方是否為未成年人,以免浪費時間、勞力等成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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