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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銷售區域限制

銷售區域限制


李OO 發問於 2018-01-25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雖已查過公平交易法的條文,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想詢問有關台灣銷售相關的法律,
請問從國外供應商引進銷售的商品,台灣分銷商在台灣以外的區域銷售是禁止的法律
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條文?
另外分銷商是否可以限制下游店家販賣的區域(台灣或海外)?或是違法?是否也有明文規定?

懇請律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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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之問題,謹依您所詢問提供意見如後:
一、 從國外供應商引進銷售的商品,限制台灣分銷商在台灣以外的區域銷售所涉及之相關法律條文?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二、 準此,事業對於經銷商銷售區域之限制,如係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與其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時,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情事。是以,並非所有對於下游經銷商地區之限制均屬違反平交易法,仍應視該限制是否有以不正當限制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致有限制競爭之虞作為判斷依據;至於該項限制是否涉及不正當限制,依據目前公平會之見解,仍應綜合考量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三、 是以,關於您所詢問之疑問從國外供應商引進銷售的商品,限制台灣分銷商在台灣以外的區域銷售,設若有以不正當限制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恐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反之,若有正當事由,且限制並無構成妨礙市場競爭秩序之虞時,則較無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情事,此可參照公平會101年3月28日第1064次委員會議決議理由可知。

A:  李小姐您好

綜觀您的問題,雖然有二,即1.從國外供應商引進銷售的商品,台灣分銷商(是否可以)在台灣以外的區域銷售?2.分銷商是否可以限制下游店家販賣的區域?然實際上,都導向同一個問題,即「事業對於經銷商區域的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差別只是在於這兩個問題您所身處的主體不一樣而已。

理論上,基於契約自由,事業對於經銷商區域的限制,只要雙方合意,並無不可。然而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見解,事業對於經銷商銷售區域的限制,應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所稱「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規範範圍;惟並非所有之地區限制均屬違法,只有當事業之該項行為無法提出正當理由,且該項地區限制之結果有導致妨礙市場競爭之虞時,方有違法之可能。至於該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考量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也就是說,雖然有觸碰到公平交易法「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但是事實上事業對於經銷商銷售區域的限制是否必然會造成壟斷,此並非一概而論,只有在該限制1.無正當理由2.確實有妨礙市場競爭之結果時,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當然這樣說起來還是很抽象,就本例觀之,第一個問題看起來若貴公司賣至台灣以外地區,照理來說外國供應商很難提出有何正當事由限制,然而若為准許,是否必然發生妨礙市場競爭之結果,也屬未定之數。然而在我國公平交易法適用範圍並不及於國外的前提下,這部分應回歸私法自治(或該當地的反托拉斯法規定)較為合理。就第二個問題就比較切身相關,筆者認為就要回歸上是見解即綜合考量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來判斷是否會有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一般來說,越是獨占性高的商品,此類限制就會越強,反之則否,總之還是要看具體個案決定。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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