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教本公司為丙方,且未具有對外保證資格,替乙方做為承攬甲方工程之保證人,由於乙方工程延宕,甲方提起民事請求賠償,若乙方名下已無資產本公司是否需連帶賠償,且本公司現任負責人與當時簽署保證時負責人不同,若是本公司負責人須賠償,是當時簽署負責人須賠償或是現任負責人須賠償。
A:
您好:
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保證契約對貴公司不發生效力,不過公司負責人要自負保證責任,這要看是哪個負責人簽立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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