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律師
目前國外供應商正與我司洽談總代理權合約。
契約書中有載明5%的年度銷售獎勵金。
但我方需提供所有客戶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交易品項,金額,條件,窗口及公司相關資訊等我司之不可揭露資訊以促進雙方共同緊密合作開發市場。
請問,
1. 此要求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2. 是否違反其他商法等法律規範?
3. 根據我司與客戶的買賣合約,我司不可告知任何第三者相關買賣資訊。
若我司執行此要求是否已違反我司與客人簽訂之契約?
謝謝。
A:
您好,
基本上此合約文字雖帶有明顯強勢地位的色彩,惟並無違法之處,本於契約自由,貴公司可不同意此段文字,對方自無使用任何詐欺、脅迫、不正方式。
倘貴公司確有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依約即不可向第三方洩露相關交易資料。否則將產生違約效果,至於違約效果為何,必須由契約內容才可確認。
謝謝,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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