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公司小職員,去年認股十萬,
在進公司時老闆說要增資,第一季說有賺錢10%,
吸引員工入股。
後來我離職了,因為無法掌握公司的現況,
跟老闆提出想賣股份。
在十一月時老闆答應要買回,也簽署了股份轉讓合約,
後來到十二月多,突然說資金有困難,不買回了。
說要我自己找人賣,或他會再問問其他投資人有沒有興趣,
之前的合約他說作廢。
之後我再傳訊息詢問他增資的金額花費何處,同時希望他能履行承諾,
他都不讀不回。
想了解有沒有什麼法律能夠解決這樣的狀況,
謝謝!
A:
趙先生您好
在回答您的問題前,首先由於股份得否自由轉讓(即您所稱公司老闆要買回股份),會因公司種類不同會導致不同結果,而從說明中無法判斷公司種類,故以下僅以實務上較常出現的公司類型即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來做說明:
1.若前公司為有限公司
首先要說明的是,由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之機制,其股東自無法向公司聲明退股,有限公司就算是股東間(含董事對股東)股份移轉亦受限制,未必簽了股份轉讓合約就一定生效。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原則上須經過其他半數股東同意,方得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包含您的前雇主)。經同意後,其他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先買保護),如不承受,則視為同意轉讓(同條第2項)。另外,雖然依經濟部函釋(經濟部56、2、23商04145號函)股權之轉讓雖未經主管機關登記其買賣行為亦屬有效,但其前提是要先符合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股東同意,復以本條為生效要件(登記才是對抗要件),違反第1項或第3項規定時,該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就算您前雇主跟您有簽股份移轉合約,只要前雇主主張其他全體股東未過半數之同意並有佐證,該契約仍為無效。不過合約是否作廢並不是前雇主單方說的算,其是否沒有資金也跟您無關,係可歸責前雇主的事由,其仍有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未履行股份轉讓),並不妨礙您與前雇主主張未依約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故您可正式發一封存證信函請其履約,若不獲回應即可逕向法院起訴主張,惟須注意時效與證明損害額。
2. 若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發起人有特別限制外,原則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假如該股份轉讓合約當事人是您與前雇主間而不涉及公司買回(也就是當事人另一方是公司),事後前雇主反悔,那就是回到契約不履行(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原則同上處理,只是可以同時請求履約以及不履約之損害賠償。當然,同須注意時效與證明損害額。
不過如果當初該股份轉讓合約當事人他方是公司的話,就會涉及股份回籠禁止的問題。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不得任意收回或收買自己股份,惟如有公司法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項、第186條、第317條第1項,欲退股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而若您的前公司是公開發行股份公司,尚有證卷交易法以及企業併購法的問題,即難以短篇幅內說明,故於茲不贅。不過如同上揭有限公司的處理方式一般,仍有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仍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起訴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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