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登記在台北市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日前經客戶提醒在高雄市有家遊覽車公司,使用與本公司完全一模一樣名稱,僅在名稱之後有幾字不同(如"遊覽車"與"通運",事實上兩者皆屬運輸業)。
經查該公司於成立時,就以同音不同字新設成功,102年才變更為同音同字。另,本公司認為現今為網路發達,消費者在尋求相關資訊時並無分南北,且遊覽車客運業的經營範圍涵蓋全台,該公司與本公司的名稱相同,已造成本公司業務及商標受到侵害。
遊覽車客運業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每年都需要做評鑑,本公司每年都是優等,如果像這樣遇到同業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同音同字,誤導消費者,坐享評鑑優良的名聲,應採取何種途徑?
A:
本公司為登記在台北市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日前經客戶提醒在高雄市有家遊覽車公司,使用與本公司完全一模一樣名稱,僅在名稱之後有幾字不同(如"遊覽車"與"通運",事實上兩者皆屬運輸業)。
經查該公司於成立時,就以同音不同字新設成功,102年才變更為同音同字。另,本公司認為現今為網路發達,消費者在尋求相關資訊時並無分南北,且遊覽車客運業的經營範圍涵蓋全台,該公司與本公司的名稱相同,已造成本公司業務及商標受到侵害。
遊覽車客運業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每年都需要做評鑑,本公司每年都是優等,如果像這樣遇到同業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同音同字,誤導消費者,坐享評鑑優良的名聲,應採取何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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