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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經營業務相同,公司名稱

經營業務相同,公司名稱


黃OO 發問於 2018-01-05 | 台北 | 其他

Q: 本公司為登記在台北市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日前經客戶提醒在高雄市有家遊覽車公司,使用與本公司完全一模一樣名稱,僅在名稱之後有幾字不同(如"遊覽車"與"通運",事實上兩者皆屬運輸業)。
經查該公司於成立時,就以同音不同字新設成功,102年才變更為同音同字。另,本公司認為現今為網路發達,消費者在尋求相關資訊時並無分南北,且遊覽車客運業的經營範圍涵蓋全台,該公司與本公司的名稱相同,已造成本公司業務及商標受到侵害。
遊覽車客運業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每年都需要做評鑑,本公司每年都是優等,如果像這樣遇到同業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同音同字,誤導消費者,坐享評鑑優良的名聲,應採取何種途徑?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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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為登記在台北市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日前經客戶提醒在高雄市有家遊覽車公司,使用與本公司完全一模一樣名稱,僅在名稱之後有幾字不同(如"遊覽車"與"通運",事實上兩者皆屬運輸業)。
經查該公司於成立時,就以同音不同字新設成功,102年才變更為同音同字。另,本公司認為現今為網路發達,消費者在尋求相關資訊時並無分南北,且遊覽車客運業的經營範圍涵蓋全台,該公司與本公司的名稱相同,已造成本公司業務及商標受到侵害。
遊覽車客運業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每年都需要做評鑑,本公司每年都是優等,如果像這樣遇到同業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同音同字,誤導消費者,坐享評鑑優良的名聲,應採取何種途徑?


您好,

依據您的題旨,貴司應已有申請商標註冊登記。

商標(Trademark)主要的功能是表彰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商標註冊是根據商標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委員的實體審查程序,比對在相同或相似類別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通過後,則可在其註冊的國家中使用在其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上;

公司名稱(corporate name)則是依照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各地方政府進行登記,只要相同類別沒有相同公司名稱即可登記。

由於商標註冊以及公司名稱登記並不相互檢索,因而時常產生商標名稱與他人公司名稱相同之情形發生,對於此種狀況如何因應處理,一直以來都是頗具爭議的議題,然而根據商標法第70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公司名稱主要在於識別交易主體,與其他企業相區別,並確保法律行為及權利義務歸屬之同一性,而商標主要功能則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故公司名稱與商標二者之意義、功能並不相同,本不相互制限。惟當企業使用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有致消費者對其營業範圍內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與商標權有所扞格,在符合商標法第70 條第2 款法律規定要件之情形下,令公司命名自由對商標權退讓,將之擬制為視為商標權侵害(101 年民商訴字第42 號判決參照)

因此,只要公司名稱、行號名稱、網域名稱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名稱相同,導致消費者或相關購買人有混淆誤認之虞便有可能屬於侵權行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聯絡。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356-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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