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公司在今(106)年8月底和筆記本廠商訂購了客製的筆記本360本,總價是350本,總價是61163元。當時要跟廠商簽約,廠商不肯,只願意在報價單上加註客製規格、總價、付款期數和2期金額、訂金多少,交貨日期寫:11/15,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則交期順延,不得以此理由作為扣款、退貨之由。原來約定的交貨日期是11/15,但遲至12/15才交貨。交貨後發現至少有20本以上有缺頁、破損等問題,老闆不願意付剩下的尾款(第2期款)。原來約定的是350本,含稅總價61163元;公司後來向廠商追加10本,但沒找到紙本記錄,目前回想應該是電話追加,廠商送來的發票是360本,含稅總價58590元。先前已付含稅總價61163元的1/2計30582當訂金。我的問題是,(1)因為廠商交貨延遲,公司可以不付款嗎?(2)什麼是「不可抗拒因素」?(3)廠商又說不得以此作為扣款、退貨之由,公司有適用的民法條文據以不付款?還請協助,謝。
A: (2)不可抗力是一種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自然現象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或人禍,如地震、颱風、洪水和海嘯;社會現象則包括不限於戰爭、市政工程建設和其它政府政策。 在很多情況中,合約中也會列明如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約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違約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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