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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用品,買家說有損壞要求退貨


陳OO 發問於 2017-12-18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最近在fb的社團中販賣二手水族使用過濾圓桶(自己用的,非企業經營)且註明二手是二手用品,與賣家面交(只看零件,沒有測試是否漏水),面交前東西測試過沒問題,但是沒拍影片證明,只有家人可以作證,五日後買家拍攝東西漏水的影片給我,說因為漏水要求退貨。(無法判斷是安裝問題還是其他原因損毀導致漏水)因為我在家測試是好的,結果他後來跟我說壞掉,想請問我該退貨給他嗎?如果不退我會面臨到什麼樣的狀況,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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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若您面交測試無問題,5日後買家要求退貨,退貨於法律概念上即為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義務,故買家欲與您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之價金。

惟:
1.按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倘買家於面交時測試並無問題,已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已承認其所購買之過濾圓筒無瑕疵,此時即不能解除契約,請求您返還價金。

2.退步言之,若並未於面交時完整測試,或該瑕疵係不能即知之瑕疵,則按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應僅得向您請求減少價金,不能逕向您主張解除契約,要求您返還價金。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謝謝您的提問!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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