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有兼職做網拍小生意賺取微薄利潤,但近年保護消費者意識高漲,儘管已經標示很清楚商品為二手,完美主義者勿下標,或是新品出貨的時候也都有檢視瑕疵。
難免還是會遇上買家退貨的情形。物流費用一直漲,但消費者每每都可以搬出消費者保護法,敘說無須負擔任何退貨費用(包含運費)。我想請問的是,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障我們這種小賣家,一個月退貨一次幾乎就是賠本了。
另外,運費的費用產生於運輸的過程,而消費者確實是享受了運輸的服務(在家就可以等收貨)(不用跑到外縣市就能將商品退還我們),既然已經享受了服務為什麼還要退還款項呢?
我完全可以理解商品瑕疵確實賣家應該負全責包括運費,就算是運送過程中造成的,也是應該吸收。
如果商品真的不是因為故障瑕疵,僅只是消費者認知不同或是因為衝動購物而要退貨,我們(賣家)也需要全額負擔運費嗎?
A:
陳小姐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是在保障消費者,由於網購即為通訊交易之一種,無法自網路上直接如同實體店家般看到商品而選擇,故給予7日之猶豫期間,無論是否有理由均可退貨,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但行政院新增訂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有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若有此情形之一預先告知者,則可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規定,亦即無法退貨,還請您回去看看是否於網路上販賣者有這七類事由產生,則可預先告知不適用消保法7日內解除權之規定。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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