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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無瑕疵,於七天鑑賞期內試穿過之退換貨疑問


莊 發問於 2017-12-06 | 台中 | 其他

Q: 律師好,我是服飾網拍賣家。
今日收到客人的私訊,說他收到衣服後,覺得和我們網站上的穿搭照有顏色上的落差。
我們表明衣服在不同光源下,所呈現的顏色本來就會有所差別。(室內燈光和室外陽光下的差別)。
客人不接受解釋並堅決要求退貨,但客人已經試穿過了(客人有傳他穿衣服的自拍照片給我們看)。
我也跟他解釋「七天鑑賞期並不是試用期」。如已試穿則無法接受退貨。
他如果覺得有色差問題,一開始「拆封」時就應該事先通知我們。
而不是「試穿」過後才表明無法接受顏色上的問題。
而且商品本身並無瑕疵,僅僅是光源造成的色差而已。
請問這樣還有必要讓這位客人退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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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網際網路上為商品交易是屬於通訊交易的一種。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這個七日稱為:猶豫期間。
買家要求退貨是不以商品有瑕疵為必要,且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運費等)

但如果因為可歸責買家的事由造成衣物有任何毀損(或汙損等),則賣家可另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商品因為買家試穿造成縫線脫落,賣家可要求買家負擔重新車縫線的工錢等(一般坊間稱為整新費)。

除非您販售的商品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商品,則在您已告知買家,此範圍內的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七日期間的規定,不得退貨的前提下,才可向買家主張不接受退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建議您,可在拍賣網站上再次提醒買家有關色差的問題,並提醒買家切勿造成退貨商品有任何毀損,應將商品連同包裝完整退回等警語,或可讓買家再購買前更三思,而減少退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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