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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二手電子商品公告恕不退

二手電子商品公告恕不退


蘇OO 發問於 2017-11-21 | 嘉義 | 其他

Q: 請問一下在網路拍賣網站,賣家上架手機二手的有公告恕不退購買請三思,有跟賣家訊問一些問題,手機功能都正常,賣家回答使用功能都正常,購買手機時賣家提出抱歉恕不退,買家回答我知道,當買家收到手機發現指紋辨識系統無法使用,這樣可以要求退貨嗎?且網路平台能主張幫賣家退款給買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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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蘇先生/小姐您好: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是在保障消費者,由於網購即為通訊交易之一種,無法自網路上直接如同實體店家般看到商品而選擇,故給予7日之猶豫期間,無論是否有理由均可退貨,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是故,您可依本條項之規定,向網路拍賣網站上購買手機之商家,於七日內直接請求退貨,並無疑義。

若您已逾7日期間,民法第354條有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另民法第359條亦有以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您收到貨物後發現,您的手機指紋辨識系統無法使用,又賣家一開始又保證使用功能正常,便為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可請求解除契約,返還之前支付之價金,即俗稱之「退貨」,您的主張係有理由!

網路平台是否能幫賣家退款予買家,則需視之前買賣雙方於上開網路交易平台中,一開始申辦帳號時填寫之契約規定,若有平台願意擔保賣家商品代退款予買家之條款者,則您應可向平台主張代為退款,再由平台與賣家協商剩餘事項;倘無類似規定,平台僅為一交易媒介,欲向其請求返還價金似有困難。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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