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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同業對外訛稱為我公司之上游廠商

同業對外訛稱為我公司之上游廠商


黃OO 發問於 2017-11-1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敬愛的律師您們好:
今日接獲消費者電話得知與我公司名稱相近的同業,對外訛稱為我們之上游廠商,
引導消費者轉而向其購買,針對這種造謠行為,請問敝公司除於企業網站公告外,
該如何自保?或可以哪一條法規對其警告?謝謝。
黃小姐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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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小姐您好:

您同業造謠之行為,已損害您的商譽,及其他消費者可能向您購買之利潤,該當侵權行為。

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分別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登報道歉。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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