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關於企業化經營者

關於企業化經營者


劉OO 發問於 2017-11-01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本人歷來有收藏迪士尼商品的習慣,因某些因素得漸漸釋出換現,故於網上前前後後大量出清約200多樣商品。
(多為迪士尼的出清品,還有個人用不到的商品,但因非專業賣家,故每項數量約為1-2樣,僅少數特喜愛的收藏品有複數,賣場也有標明個人出清)
近日,賣出一個茶罐(日本迪士尼的),但因為法律有明定日本食品無論多寡需經申報否則不得販售,因而僅販售商品的包裝(空罐子),賣場於標題與內文皆明示(空罐)與(不含內容物),但事後買家提出他沒有看清楚與其他賣家有附內容物以及我賣的比別人貴等等多種理由提出退貨,但商品(空罐)本身並無瑕疵,因而思量我是否得接受這種理由退貨?
查詢法規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因此讓我開始思考我是否為企業經營者,我佐以消基會網路資訊對照來看:
Q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
A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三到四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等,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我認為我並非為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接受消費者這種無理的退貨,但因非專業法律人士,不曉得這種認知有無謬誤之處,因而請教您,若以我這種狀況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呢?我是否得接受消費者恣意的退貨?
再麻煩您為我解惑,謝謝您!祝您 順心

企業經營者 書面通知

瀏覽人數:1348

A: 

您好:
本人歷來有收藏迪士尼商品的習慣,因某些因素得漸漸釋出換現,故於網上前前後後大量出清約200多樣商品。
(多為迪士尼的出清品,還有個人用不到的商品,但因非專業賣家,故每項數量約為1-2樣,僅少數特喜愛的收藏品有複數,賣場也有標明個人出清)
近日,賣出一個茶罐(日本迪士尼的),但因為法律有明定日本食品無論多寡需經申報否則不得販售,因而僅販售商品的包裝(空罐子),賣場於標題與內文皆明示(空罐)與(不含內容物),但事後買家提出他沒有看清楚與其他賣家有附內容物以及我賣的比別人貴等等多種理由提出退貨,但商品(空罐)本身並無瑕疵,因而思量我是否得接受這種理由退貨?
查詢法規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因此讓我開始思考我是否為企業經營者,我佐以消基會網路資訊對照來看:
Q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
A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三到四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等,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我認為我並非為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接受消費者這種無理的退貨,但因非專業法律人士,不曉得這種認知有無謬誤之處,因而請教您,若以我這種狀況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呢?我是否得接受消費者恣意的退貨?
再麻煩您為我解惑,謝謝您!祝您 順心


您好:
按照題意,因前前後後出清大約200多件商品,此數目從客觀上觀察並非偶一為之,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常態性之經營,另依前行政院消保會(87)台消保法字第 00412 號函表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管業者而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故應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故縱使只是單純收藏品出清,並無獲利,或獲利微薄,但因數量龐大,為保護網路交易安全,您可能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故當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與您買賣商品時,即屬消費關係,而有消保法之適用。從而,消費者得依消保法之規定於收受商品七日內主張無條件之契約解除權,應予注意。

註:消費者保護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