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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出售一件衣服 兩個月後說仿貨


許OO 發問於 2017-10-28 | 雲林 | 其他

Q: 在八月多的時候因為網路上買了一件衣服結果太小想說轉賣掉 找到買家後 衣服買家也有試穿過檢查過沒有任何問題 錢也付清了 但在10月多的時候 對方突然說 我賣的衣服是假貨 能不能退款 向他詢問當時購買怎麼沒有檢查清楚 買家回答後來才拿去給人檢查的 請問已經交易完成兩個多月了 這樣需要如何處理呢??走法律途徑可以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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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八月多的時候因為網路上買了一件衣服結果太小想說轉賣掉 找到買家後 衣服買家也有試穿過檢查過沒有任何問題 錢也付清了 但在10月多的時候 對方突然說 我賣的衣服是假貨 能不能退款 向他詢問當時購買怎麼沒有檢查清楚 買家回答後來才拿去給人檢查的 請問已經交易完成兩個多月了 這樣需要如何處理呢??走法律途徑可以怎麼解決?


您好:
根據題意,該名買家已經親自試穿過衣服,並且親自檢查衣物後始購買,則表示當時已盡檢查義務(確認無瑕疵),則當兩個月後(推測應已使用過、滌洗過)始主張為假貨,顯然是意圖刁難出賣人,當不得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而題意所示之假貨,不知真意為何,除非該件衣服有侵害商標權之情形,然是否侵害商標權尚需鑑定,此部分則涉及出賣人應否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之問題。

當然若消費者「明知」為仿冒品(例如以顯不相當之價格購買名牌商品),但猶購買之,事後「使用一段時間」後始向出賣人主張退貨或換貨,除非出賣人一開始有保證為「真品」(此際,出賣人可能構成詐欺罪,且須損害賠償),否則基於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買受人不得事後再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

註: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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