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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小OO 發問於 2017-10-2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請問這個意思是不是 , 如果公司買了產品後, 已付清款項, 但使用了3個月後, 發現產品有瑕疵, 只要在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
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 並有要求賣方退貨退款的權益 ? 又即使賣方提供保固服務, 我是否可以選擇 不接受保固, 而要求退款退貨? 再請律師解惑, 感激不盡 ~ ~

民法3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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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請問這個意思是不是 , 如果公司買了產品後, 已付清款項, 但使用了3個月後, 發現產品有瑕疵, 只要在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
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 並有要求賣方退貨退款的權益 ? 又即使賣方提供保固服務, 我是否可以選擇 不接受保固, 而要求退款退貨? 再請律師解惑, 感激不盡 ~ ~


您好:
一、關於行使契約解除權的時候,必須注意解除權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平原則,依民法第363條規定,若買賣標的物為數物,則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另依第359條規定,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所以買受人在行使解除權時,應注意有無顯失公平。

二、依民法第356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二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所以,因為已經是使用三個月,依題意無法判斷買受人是否有盡到檢查通知義務。若買受人未盡檢查通知義務,而是先使用一段時間後,才主張解除契約,可能會有濫用權利及違反誠信之問題而不生解除的效力。

三、因為已使用三個月,就物之瑕疵之原因,可能會產生究竟是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之爭議,此部分尤待注意,若買受人能證明是歸責於出賣人所致,則可另尋債務不履行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四、若契約已經成立,關於買受人是否要選擇廠商提供後續保固,或主張解除契約,此部分端視案件有無符合解除契約之要件而定。若有符合,買受人當可僅選擇解除契約即可;反之,若不符合解除契約之要件,則循保固服務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文章:李衣婷,《郵購商品瑕疵擔保請掌握4個月檢查通知義務》,收錄於消費者報導雜誌,第433期,2017年5月。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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