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請問這個意思是不是 , 如果公司買了產品後, 已付清款項, 但使用了3個月後, 發現產品有瑕疵, 只要在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
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 並有要求賣方退貨退款的權益 ? 又即使賣方提供保固服務, 我是否可以選擇 不接受保固, 而要求退款退貨? 再請律師解惑, 感激不盡 ~ ~
A: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請問這個意思是不是 , 如果公司買了產品後, 已付清款項, 但使用了3個月後, 發現產品有瑕疵, 只要在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
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 並有要求賣方退貨退款的權益 ? 又即使賣方提供保固服務, 我是否可以選擇 不接受保固, 而要求退款退貨? 再請律師解惑, 感激不盡 ~ ~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