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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買家已經來電告知退貨,但須等鑑賞期最後一天才能讓我們收回

買家已經來電告知退貨,但須等鑑賞期最後一天才能讓我們收回


賣O 發問於 2017-10-2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買家於1010號已經來電告知要辦理退貨(電話告知要拖到鑑賞期最後一天才要讓我們收貨),期間聯繫收貨都說不在家,所以有甚麼方法可以協助(鑑賞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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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買家於1010號已經來電告知要辦理退貨(電話告知要拖到鑑賞期最後一天才要讓我們收貨),期間聯繫收貨都說不在家,所以有甚麼方法可以協助(鑑賞期15天)


您好:
其實鑑賞期、試用期、檢查期的意思並不相同,若出賣人是「承諾」(同意)讓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有試用、鑑賞的權利,則買受人選擇在最後一天退貨,亦屬合法權利的主張,此部分為出賣人須忍受的範圍。
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此部分所稱之七日,是指「無條件解約期」。而非試用期、亦非鑑賞期。所以買受人若不喜歡其所收受之物品或服務,可無條件於七日內回復物品原狀要求退貨,但並不表示買受人有試用的權利。此部分應予釐清。

依題意所示,若賣方允諾有15天的「鑑賞期」,則當買受人在第15天始無條件退還物品,亦屬出賣人須忍受的範圍,建議出賣人對於「鑑賞期」的期間、或是單純提供無條件「解約期」再自行視情況調整。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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