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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設備法律問題


小O 發問於 2017-10-1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最近朋友小美遇到一個採購問題, 請教專家
小美採購了一台電量測試設備,價值250萬.
從訂購,交貨 到使用者驗收 ,過程都很正常. 設備驗收後,就請對方開發票,並付清尾款.
交貨後3個月, 使用者反應儀器異常. 供應商表示,需收回檢查,是人為造成,或是產品瑕疵.
經英國原廠檢查是產品瑕疵.供應商提供新品更換,並同意重新計算一年保固期, 要重新交貨.

如果重新進貨,又發生產品瑕疵,
供應商說只能提供保固服務(一年內無償修復)
請問專家: 小美可以要求,如果再有瑕疵,供應商必須接受退貨退款嗎? 不然就不同意他重新交貨.
又走法律路線的話, 小美有贏面嗎? 可以申請退貨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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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近朋友小美遇到一個採購問題, 請教專家
小美採購了一台電量測試設備,價值250萬.
從訂購,交貨 到使用者驗收 ,過程都很正常. 設備驗收後,就請對方開發票,並付清尾款.
交貨後3個月, 使用者反應儀器異常. 供應商表示,需收回檢查,是人為造成,或是產品瑕疵.
經英國原廠檢查是產品瑕疵.供應商提供新品更換,並同意重新計算一年保固期, 要重新交貨.

如果重新進貨,又發生產品瑕疵,
供應商說只能提供保固服務(一年內無償修復)
請問專家: 小美可以要求,如果再有瑕疵,供應商必須接受退貨退款嗎? 不然就不同意他重新交貨.
又走法律路線的話, 小美有贏面嗎? 可以申請退貨退款嗎?


您好:
一、若廠商重新交付之新設備,仍有瑕疵,且可證明「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則屬「不完全給付」,小美可以另尋債務不履行之途逕尋求法律救濟,亦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但注意,若發現新設備有瑕疵,應「儘速」通知廠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另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以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4項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三、所以若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有所欠缺,致生損害於買受人,則買受人亦可請求商品製造人及商品輸入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若小美已經與廠商簽訂書面契約,選擇就新設備的瑕疵只能透過保固服務的方式要求修繕,可能會自我限縮、拋棄其他法律上權利(例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對小美不利,建議小美再與廠商協調。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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