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向我借款,就把房屋、土地所有權設定抵押給我,是85年的事,當次設定抵押上清償日期是86年,現在消償日期過了這麼久,這債務不知是否還有效?
A:
您好
借款是否可請求返還, 因借款債務之消滅時效是以債權已屆清償期開始起算, 如已逾15年, 恐有罹於消滅時效之問題, 但時效也有例外性的規定, 例如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 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 債務人即不得拒絕給付, 另民法第145條第1項亦規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 雖經時效消滅, 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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