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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單位是否可強制要求學校幫受家暴者拍照


鄭OO 發問於 2017-09-25 | 台北 | 其他

Q: 1.我是學校行政人員,有一位被媽媽打受傷的學生,每次通報,社工都要求幫他們拍照(拍受傷部位),但是家長打電話來學校問是誰拍的,而且這位媽媽之前在別的學校一直投訴相關老師或社工,大家都不堪其擾。
要幫小孩照相,小孩很抗拒因為家長有警告,我向社工督導反應,他們就說根據而兒少保護法第70條有規定,學校有義務拍照並提供相關照片,不然會受到法則,語帶危脅,而且還恐嚇是罰個人!請問可以不要幫他們拍照嗎?
2.有需要請他們發公文來,我們再依據公文執行嗎?或拿給家長看,表示是家防中心要求的?
3.民法有規定不能侵犯肖像權,請問被家暴者如果拒絕被拍照,是否也有肖像權?如果用偷拍或針孔攝影,我們是否算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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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因此,學校方面可以要求社工單位出具請求協助拍照之調查公文。因為依據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二、被家暴者如果拒絕被拍照,如果有公文,就可以進行拍照。但如果沒有公文,又被家暴者拒絕拍照,是不能拍照的。不論有無公文,都不能用針孔偷拍之方式。



1.我是學校行政人員,有一位被媽媽打受傷的學生,每次通報,社工都要求幫他們拍照(拍受傷部位),但是家長打電話來學校問是誰拍的,而且這位媽媽之前在別的學校一直投訴相關老師或社工,大家都不堪其擾。
要幫小孩照相,小孩很抗拒因為家長有警告,我向社工督導反應,他們就說根據而兒少保護法第70條有規定,學校有義務拍照並提供相關照片,不然會受到法則,語帶危脅,而且還恐嚇是罰個人!請問可以不要幫他們拍照嗎?
2.有需要請他們發公文來,我們再依據公文執行嗎?或拿給家長看,表示是家防中心要求的?
3.民法有規定不能侵犯肖像權,請問被家暴者如果拒絕被拍照,是否也有肖像權?如果用偷拍或針孔攝影,我們是否算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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