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如果發明人的創作雖屬職務發明,
但雇用人並未提供相關創作資源,
發明人的創作在離職前已提出/未提出專利申請,
而發明人在專利獲證前已離職,
則是否仍可以向雇用人要求合理報酬?
又如果雇用人在發明人離職後利用該發明人創作取得巨大收益(如:1億元新台幣),
而僅支付發明人少量報酬(如:500元專利獲證獎金)或未支付報酬,
則發明人是否可以向雇用人主張合理報酬取得?
A:
發明人L您好:
是否可以收取報酬首先須依照您與公司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您與公司所簽訂的契約未約定到報酬的部分,則再依照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您可向公司請求合理報酬。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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