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從事不動產業務,由於在房仲網誤用到一張別人拍的社區外觀照,這個物件後來被同業賣掉了,廣告也就下架,但創作者以向保智大隊報案!,說我未經同意使用該照片,後來9/5有開一次庭,是說可以談和解,但要索取賠償金10萬元,請問我該如何因應?
A:
黃先生您好,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次按同法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誤用拍攝社區外觀照,已觸犯著作權法91條、92條之重製行為已即公開傳輸行為。您的狀況亦無法符合著作權法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之情況,建議您誠心與對方和談。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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